线下配资公司 博时乐臻定开混合: 博时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发布日期:2024-08-20 09:33 点击次数:136
博时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 1 页 共 132 页
【重要提示】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41 号)。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
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
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
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的一部分资产将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门槛
低,投资过程中的信用风险也相应增加,有可能出现债券到期后,企业不能按时清偿债务,
或者在存续期内评级被下调的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不能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是通过上
证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及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同时,
第 2 页 共 132 页
交易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投资者超过 200
人的转让不予确认。因此,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面临着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同期的目标收益率水平,投资者面临获得低于目标收
益率甚至亏损的风险。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至少到下一
开放期方可赎回。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表现截止日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 3 页 共 132 页
第 4 页 共 132 页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博时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第 5 页 共 132 页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书》及其更新
及其更新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6 页 共 132 页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第 7 页 共 132 页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 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 1 年后的对应日(若对应日的下一日非工作日,则封闭期顺延直至下一日为工作
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 1 年后的对应日(若
对应日的下一日非工作日,则封闭期顺延直至下一日为工作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
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
市交易
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
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 8 页 共 132 页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 9 页 共 132 页
第 10 页 共 132 页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王济帆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 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持有股份 2%。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江向阳先生,博士。中共党员,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 EMBA。
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 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
国际金融博士学位。1997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历任办公厅、党办副
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
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2015 年 1 月至 7 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
第 11 页 共 132 页
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5 年 7 月至 2020 年 10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自 2020 年 1 月 9 日至 2020 年 4 月 15 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董事长职务。
自 2023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4 年 5 月 24 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自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余志良先生,会计师。本科毕业于厦门大学会计学系,获管理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
于香港中文大学,获金融工商管理硕士(FMBA)。现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产权部)
副部长。历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财务管理部总
经理,招商局置地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公司财务总监、瑞嘉
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东先生,硕士,总经理。1989 年至 2024 年先后在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从事零售金融、
财富业务和财务会计等工作。2024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自 2024
年 7 月 5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马伯寅先生,博士。分别于 1997 年 7 月、2001 年 7 月、2010 年 1 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
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自 1997 年 7 月至 2004 年 9 月,就职于
北京大学团委,分别任干部、宣传部部长、副书记;2004 年 9 月至 2014 年 4 月,就职于中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任党委组织部组织处副处级干部、党委组织部组织处副处长、
党委组织部组织处处长;2010 年 3 月至 2011 年 8 月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驻中华保险
风险处置工作组成员、广深工作组组长,中华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15 年
月任深圳市政府副秘书长(挂职);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2 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8 年 9 月至 2022 年 9 月任招商局金融事业群/平台党委委员、执
行委员会执行委员(常务);2022 年 9 月至 2024 年 6 月任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副总经理、首席合规官;2024 年 6 月至今,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
书记。
赵文武先生,中共党员,硕士。1991 年 10 月至 2009 年 4 月,于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
限公司任职,历任董事会秘书、董事、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9 年 4 月至 2010 年 6 月,
任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10 年 6 月至
第 12 页 共 132 页
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5 年 2 月至 2018 年
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副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复旦大学硕士,中级经济师。2009 年起,加入交通银行,历任交行上海
分行市南支行、大客户二部、授信部、宝山支行行长助理等职位,主要负责营运及个人金融
业务。2011 年起,调入交通银行投资部,担任高级经理,负责交行对外战略投资及对下属
子公司股权管理工作。2015 年,加入上海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历
任高级投资经理、总经理、董事等职,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盛业股
权投资基金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上海永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等职,负责公司整
体运营。2018 年,出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2021 年卸任。自 2022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立军先生,1955 年生,会计师,工商管理硕士(MBA)。1974 年 12 月参加工作,历
任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财务处科员、中国-坦桑尼亚联合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日本中
铃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中远(英国)公司财务部经理、香港益丰船务公司财务部经理、
香港-佛罗伦租箱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
副总经理、中远日本公司财务部长和营业副本部长、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等
职。2002 年 8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A 股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
董事。2008 年 8 月至 2011 年 12 月,任中远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新加坡上市公司)
总裁、董事会副主席、中远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总裁;并任新加坡中资企业协会会长。
事、总经理。2012 年 2 月至 2015 年 12 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监事长、天津上市公
司协会副会长;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12 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副
主任委员。自 2017 年 11 月 3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如冰先生,1956 年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研究生。赵如
冰先生历任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葛洲坝二江电厂电气分厂主任、书记;
主持参加了我国第一条直流输电工程的安装调试和运行。1991 年 10 月至 1995 年 12 月任厂
第 13 页 共 132 页
办公室主任兼外事办公室主任。1995 年 12 月至 1999 年 12 月,赵如冰先生任华能南方开发
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兼任中国华能集团董事、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
码 0037)副董事长、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深圳华能电讯有限公司董事长。2000
年 1 月至 2004 年 7 月,华能南方公司被国家电力公司重组后,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
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2004 年 7 月至 2009 年 3 月,赵如冰先生任华能房
地产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2009 年 12 月至 2016 年 8 月, 赵如冰先生任景顺长城基
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景顺长城资产管理(深圳)公司董事长兼长城证券公司党委副书记。2016
年 8 月至 2020 年 3 月, 赵如冰先生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6 年 8 月至
今,任西南证券、百隆东方独立董事,2020 年 3 月至今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自 2017 年 11 月 3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宋子洲先生,1960 年生,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金融科技委员会主任委员。历任中
国人寿保险公司稽核部制度处处长、资金运用部财会监督处处长、资金运用中心副总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部总监、首席风险官、副总裁。从事保险资金投
资管理工作 20 余年,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运营、风险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
验。自 2020 年 12 月 8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日忠先生,硕士,会计师、英国特许会计师。先后在中央财经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在
The University of Westminster 获得硕士学位。自 1991 年 7 月起加入招商局集团,先
后任招商局集团财务部文员,副主任、主任、总经理助理,招商局控股(英国)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招商局集团财务部副总经理,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招商局港口)财务总监、纪委
书记、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招商局资本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CEO、党委书记。2021 年 8 月至 2024 年 3 月,任招商局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总经理、2024 年 3 月至今任招商局检测技术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蒋伟先生,硕士。2011 年 3 月至 2017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任办
公室外事处一级业务员、业务副主管、业务主管。2017 年 5 月至 2020 年 7 月就职于长城罗
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政总监/执行董事。2020 年 7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经营三部副高级经理(处室负责人)。
赵兴利先生,硕士。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集团)公司委派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
第 14 页 共 132 页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 年 5 月至 2020
年 6 月就职于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
副部长。2020 年 6 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专职董监事。自 2013 年 3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1997 年 7 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5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
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年金投资部总经
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自 2016 年 3 月 18
日起,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车宏原先生,工学硕士。1985 年至 1989 年在四川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金融电子有限公司任技术部负责人,1995 年至 2000 年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南方软件开发中
心担任副总工程师,2001 年至 2003 年在太极华清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3
年至 2014 年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总监,2014 年至 2015 年任中财国
信(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1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2022 年 3 月 16 日起任董事总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23 年 8 月 15 日起任董事总
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2024 年 4 月 2 日起任首席数字官(总经
理助理级)兼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张东先生,简历同上。
吴慧峰先生,硕士,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1996 年至 2023 年先后在中
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诚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公司管理等工作。2023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 15 页 共 132 页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主管 IT、指数与量化投资、养老金、基金零售等工作,兼任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
事长、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于冰先生,硕士。2013 年起先后在国投瑞银基金、华夏基金、嘉实基金工作。2020 年
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博时鑫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 9 月 14 日-2023
年 2 月 1 日)、博时恒兴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 9 月 14 日-2023 年 6 月
博时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 9 月 14 日-2023 年 8 月 19 日)的基金经理。
现任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 9 月 14 日—至今)、博时鑫荣稳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 9 月 14 日—至今)、博时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 9 月 14 日—至今)、博时恒玺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7 月 26 日—至今)、
博时恒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9 月 26 日—至今)、博时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24 年 1 月 18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静鹏先生,硕士。2007 年起先后在江南计算技术研究所、洛肯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博润银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江信基金工作。2024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博
时恒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8 月 13 日—至今)、博时乐臻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8 月 13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过钧(2016 年 9 月 29 日-2019 年 10 月 14 日)、王申(2019 年
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黄健斌先生。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专职委员兼年金投资部总经理于善辉先生。
首席基金经理过钧先生。
第 16 页 共 132 页
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研一体化总监、权益投资四部总经理、境外投资部总经理曾鹏先生。
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兼权益投资三部投资总监蔡滨先生。
行业研究部总经理魏立先生。
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兼行业研究部研究总监金晟哲先生。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兼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总监赵云阳先生。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第 17 页 共 132 页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上;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管人;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承担责任;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第 18 页 共 132 页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五、基金经理承诺
利益;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法律部,监察法律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
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第 19 页 共 132 页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法律部负责监察公司的
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第 20 页 共 132 页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第 21 页 共 132 页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077987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本集团总资产 105,087.52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7.39%,权重
法下资本充足率 14.41%。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
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
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第 22 页 共 132 页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
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
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
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
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
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
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 月荣
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
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膺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第 23 页 共 132 页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 月荣获 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
“2020 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 年 10 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 年度
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 年 12 月,
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 年
三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
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
师。1995 年 6 月加入本行北京分行,自 2001 年 10 月起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行长,2012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3 年 11 月不再兼任本行北京
分行行长,2015 年 1 月任本行副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19 年 4 月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月-2023 年 4 月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2022 年 4
月 18 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 年 5 月 19 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 年 6 月 15 日起任
本行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
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彭家文先生,本行行长助理兼财务负责人。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专业本科学历,
高级经济师。2001 年 9 月加入本行,历任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零
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裁兼总行零售
第 24 页 共 132 页
信贷部总经理,郑州分行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23 年 2 月起任本行行长助
理、财务负责人,兼任本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入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
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223 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
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
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
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
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
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第 25 页 共 132 页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
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
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
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
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
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
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
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
露。
第 26 页 共 132 页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
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
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27 页 共 132 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中粮广场 C 座 3 层 301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联系人: 陈旭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联系人: 季平伟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第 28 页 共 132 页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吕家进
联系人: 曾鸣
电话: 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金良
传真: 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6)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 王笑
电话: 8621-68475888
传真: 8621-684761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94
网址: www.bosc.cn
(7)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凯
联系人: 刘伟
电话: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020-383216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电话: 021-50979384
第 29 页 共 132 页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0)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1)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鲁娟
电话: 010-89198762
传真: 010-89198678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12)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1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 30 页 共 132 页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195
传真: 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8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1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客户服务电话: 95319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1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4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16)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 1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丹桂街 8 号汉嘉国际 1512 室
法定代表人: 江建法
联系人: 沈斯诺
客户服务电话: 95343
网址: www.mintaibank.com
(17)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 88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李至北
电话: 0451-87792450
传真: 0451-87792682
第 31 页 共 132 页
客户服务电话: 95537
网址: http://www.hrbb.com.cn
(18)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 甘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 023- 63792212
传真: 023- 63792412
客户服务电话: 96899(重庆)、400-70-96899(其他地区)
网址: http://www.cqcbank.com
(19)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20)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 夏林生
联系人: 顾晓光
电话: 0573-82099660
传真: 0573-82099660
客户服务电话: 0573-96528
网址: http://www.jxccb.com/
(21)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军
联系人: 白智
电话: 029-88992881
传真: 029-889928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22)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 号楷林商务中心 B 座
第 32 页 共 132 页
办公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 号楷林商务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 赵小中
联系人: 龙秀芳
电话: 0731-89736223
传真: 0731-89736223
客户服务电话: 0731-96511
网址: www.bankofchangsha.com
(23)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建军
联系人: 杨琪
电话: 028-85029649
传真: 028-85190961
客户服务电话: 95392
网址: http://www.cdrcb.com/
(2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崔庆军
联系人: 吴骏
电话: 0512-69868373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25)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 阎俊生
联系人: 董嘉文
电话: 0351-6819926
传真: 0351-6819926
客户服务电话: 95105588
网址: http://www.jshbank.com
(26)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福建海峡银行
法定代表人: 俞敏
联系人: 吴白玫、张翠娟、黄钰雯
电话: 0591-87332762
第 33 页 共 132 页
传真: 0591-873309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9999
网址: www.fjhxbank.com
(27)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开平路 88 号瀛通绿地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颖
联系人: 孔晓晴
电话: 0531-59666666
传真: 0531-5966666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5
网址: www.hfbank.com.cn
(28)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明军
联系人: 谭广锋
传真: 0755-86013399
客户服务电话: 95017(拨通后转 1 再转 8)
网址: https://www.txfund.com/
(29)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
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
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德英
联系人: 崔丹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22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0-5568
网址: www.boserawealth.com
(3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第 34 页 共 132 页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3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howbuy.com
(3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珺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95188-8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3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3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952555
网址: www.5ifund.com
(3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第 35 页 共 132 页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36)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产融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昱
联系人: 李艳
电话: 010-594973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2-5899
网址: www.prolinkfund.com
(37)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B 座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武建华
联系人: 丛瑞丰
电话: 010-59313555
传真: 010-566426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0-888
网址: http://www.zzfund.com
(3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728
网址: www.hcjijin.com
(3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5132 7185
传真: 021-6888 2281
第 36 页 共 132 页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4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41)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 何源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hongzhengfund.com
(42)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3 号华嵘大厦 710 室
法定代表人: 戴媛
联系人: 郭佶欣
电话: 1513508047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0-5767
网址: www.xintongfund.com
(4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4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第 37 页 共 132 页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45)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办公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法定代表人: 温丽燕
联系人: 董亚芳
电话: 0371-85518396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4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 4
层 A428 室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47)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区 11 栋 A 座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 杨艳平
联系人: 叶见云
电话: 0755-86575665
传真: 0755-2664065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286800
网址: www.caiho.cn
(48)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第 38 页 共 132 页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张静怡
电话: 010-880663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49)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 701 室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188 号浦发银行大厦 706
法定代表人: 任淑桢
联系人: 任淑桢
电话: 0532-66728591
传真: 0532-667285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0-6863
网址: www.hongtaiwealth.com
(50)和合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菜园东街 2 号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菜园东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彩红
联系人: 关晓婷
电话: 0351-7342538
传真: 0351-734253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4882
网址: http://www.hhqh.com.cn
(5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 贺青
联系人: 钟伟镇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4008888666
网址: https://www.gtja.com
(5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陈海静
电话: 010-65608231
传真: 010-65182261
第 39 页 共 132 页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95587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5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业清扬
电话: 0755-83081954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5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020-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5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56)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剑锋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52310569
传真: 025-5231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5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第 40 页 共 132 页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魏熠珲
电话: 021-53686278
传真: 021-5368683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
网址: https://www.shzq.com/
(58)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 0731-84403360
网址: http://www.cfzq.com/
(5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赵静静
电话: 010-58124967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95584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6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戴彦
联系人: 付佳
电话: 021-23586603
传真: 021-23586860
客户服务电话: 95357
网址: http://www.18.cn
(61)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 1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D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先锋
联系人: 张晓黎
电话: 010-57672186
第 41 页 共 132 页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62)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 号华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陶永泽
联系人: 郭佳来
电话: 021-60762618
传真: 021-607627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66689
网址: http://www.hczq.com/
(63)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北投投资大厦 A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联系人: 刘宇
电话: 010-81152418
传真: 010-81152982
客户服务电话: 95381
网址: www.sczq.com.cn
(64)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联系人: 张婉婷
电话: 010-86499765
传真: 0755-8207583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6868/010-56177851
网址: http://www.lczq.com/
(65)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
楼 B 座 13、14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金融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路昊
联系人: 张爽爽
电话: 021-68595976
传真: 021-685957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5818
网址: www.huaruisales.com
第 42 页 共 132 页
(66)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 马永谙
联系人: 卢亚博
电话: 021-50701053
传真: 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08208
网址: www.licaimofang.com
(6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滨
联系人: 秦泽伟
电话: 010-63631539
传真: 010-66222276
客户服务电话: 95519
网址: www.e-chinalife.com
(68)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魏学坤
联系人: 吴舒钰
电话: 0416-4516095
传真: 0416-32201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96178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69)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210 号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210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卫忠
联系人: 张鹏君
电话: 0731-96599
传真: 0731-89828806
客户服务电话: 0731-96599
网址: www.hunan-bank.com
(70)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建辉
第 43 页 共 132 页
联系人: 闫勇
电话: 0451-85706107
传真: 0451-8570610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58888
网址: www.lj-bank.com
(71)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1 号楼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锡峰
联系人: 严菲
电话: 0532-66957360
传真: 0532-66957229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668
网址: www.qrcb.com.cn
(72)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东
联系人: 陈林锴
电话: 0773-3879905
传真: 0773-38201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299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73)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 5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 5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川
联系人: 谭伟湛
电话: 0757-83351275
传真: 0757-83212736
客户服务电话: 0757-96138
网址: www.foshanbank.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中粮广场 C 座 3 层 301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第 44 页 共 132 页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何京京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第 45 页 共 132 页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博时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41 号)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至 2016 年 9 月 26 日止,基金份额共募集
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型,存续期限为不定期,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在开放期结束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46 页 共 132 页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
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
前公告说明。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第 47 页 共 132 页
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期的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第 48 页 共 132 页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1)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
不高于 0.10%,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M ≥ 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 100 元/笔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2)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本基金的投资者,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0%,如下
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M ≥ 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相同,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1.50%
持有一个封闭期及一个封闭期以上 0
注: 每个开放期 5-20 个工作日。
第 49 页 共 132 页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于持有基金份额期限小于 30 天的,应将赎回费总额的 10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
基金份额期限在 30 天(含)以上但少于 3 个月的,应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应归基金
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应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1: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本次通过申购
本基金 10 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1.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0%)=99,009.90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160=97,450.69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第 50 页 共 132 页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持有满一个封闭期后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17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70=101,700.00 元
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101,700.00-0==101,7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 017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700.00 元。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进行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间之前可以撤销。
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第 51 页 共 132 页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
值。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值。
第 52 页 共 132 页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并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且不存在单一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第(1)项办理,亦可在对符合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赎回申请全部接受和确认并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份额不得低
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基础上,其余赎回申请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但
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
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第 53 页 共 132 页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
(3)延期办理:开放期内,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一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上述情况下,对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
期办理。对于此类持有人剩余部分赎回申请以及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上述第(1)
、
(2)项规则办理。对于上述持有人被延期办理的部分,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办理部分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未作明
确选择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办理完毕,因此导致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
放期的,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外为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办理赎回申请,开放期间外延期
办理的期限最长不可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外延期办理期间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
回申请。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
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延长期限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尚未办理完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上述第(1)
项规则办理。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的基金份额净值。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第 54 页 共 132 页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
担。
①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②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基金
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
非 QDII 基金不能与 QDII 基金进行互转。
③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
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2 日。
④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 T+2 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⑤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
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暂停
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基金转换。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
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①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包括本基金在内的两只以上(含两只),且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②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及举例参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的《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③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第 55 页 共 132 页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 56 页 共 132 页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超越业绩比较基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持
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等)、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
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
存托凭证)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 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 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
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以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是买入与封闭期相匹配的债券,并持有到期,或者是持有回售期
与封闭期相匹配的债券,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同时,根据所持债券信用状况变化,进行必
要的动态调整;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对于本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证券,主要从四个层次进行独立、客观、综合的考量,以
筛选出合适的投资标的。
第 57 页 共 132 页
第一,基于全部公开信息对已经上市或待上市债券的发行主体进行研究,内容主要涉及
发行人的股东背景、行业地位及发展趋势、担保方式及担保资产、外部增信质量、自由现金
流量动态、债务压力、再融资能力等,并从以上角度对发行主体进行精细化分析和归类,规
避同一信用等级中外部评级偏高以及信用风险偏高的个券,甄选同一信用评级中内生资质及
外部增信好的个券,纳入债券池。
第二,使用基金管理人内部的信用评估体系对备选个券进行评分,着重考察发行人的偿
债能力、现金管理能力、盈利能力三个核心要素。
第三,对市场同类可比债券、信用收益率曲线、市场交易活跃度、机构需求进行偏好分
析,对个券进行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的综合定价,判断其合理估值水平。
第四,根据市场结构与需求特征,在前三个层次的分析基础上,对个券进行深入的跟踪
分析,发掘其中被市场低估的品种,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对低估品种进行择机配置
和交易。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
和公司基本面分析、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
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将运用基
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综合考虑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通过正回购,获得杠杆放大收益。封闭期内,本基金的杠杆比例不超过 100%,即基
金总资产与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0%。开放期内,本基金的杠杆比例不超过 40%,即基
金总资产与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140%。
(1)本基金股票投资以定性和定量分析为基础,从基本面分析入手,主要遵循以下三
个步骤:
第 58 页 共 132 页
根据一系列指标对市场上所有股票的风格特征进行评估。成长股的重要评估指标是考察
公司的成长性。价值投资的核心思想是寻找市场上被低估的股票。通过以上评估,初步筛选
出成长与价值股票池。
股的评价标准,在第一步选择出的具有鲜明风格的股票名单中,进一步分析,选出基本面较
好的股票。
值股的投资比重,追求在可控风险前提下的稳健回报。
在以上形成的价值股、成长股股票池中,本基金根据对市场趋势的判断、宏观经济环境
等因素,对成长与价值股的投资比例进行配置。总体而言,成长股与价值股在股票资产中进
行相对均衡的配置,适度调整。以控制因风格带来的投资风险,降低组合波动的风险,提高
整体收益率。
(2)高股息股票投资策略
重点投资于竞争格局稳定、长期回报优秀的高股息率低估值股票,分析维度主要有行业
状况、竞争格局、财务质量、盈利能力、估值水平等。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
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本基
金在权证投资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立足
于无风险套利,力求稳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
则,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
特性。
第 59 页 共 132 页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
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
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等各司其责,相
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与分析提供支持;固定收益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算。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第 60 页 共 132 页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含存托凭证)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 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 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
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第 61 页 共 132 页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该封闭期的剩余
运作期;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投资日至下一封闭
期到期日的期限;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值的 20%;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第 62 页 共 132 页
(18)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的 15%;
总市值的 30%;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0)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封闭期不受此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
(12)
、
(21)、(22)条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第 63 页 共 132 页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60%+沪深 300 指数40%。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市指数,该指数编
制合理、透明,有一定的市场覆盖、抗操纵性强,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中债
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
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适合作为市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6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综合考虑到本基金大类资产
的配置情况和指数的代表性,本基金选择沪深 300 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的平均加权作为本基
金的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的产品。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序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号 (%)
其中:股票 34,387,116.07 17.49
第 64 页 共 132 页
其中:债券 155,265,309.32 78.97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代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码
A 农、林、牧、渔业 76,300.20 0.04
B 采矿业 1,822,562.00 0.97
C 制造业 22,744,931.80 12.0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99,324.00 0.21
E 建筑业 667,061.00 0.35
F 批发和零售业 179,872.00 0.1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601,731.00 0.8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619,266.64 1.39
J 金融业 3,356,239.43 1.78
K 房地产业 552,521.00 0.2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3,297.00 0.0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85,850.00 0.1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8,160.00 0.05
S 综合 - -
合计 34,387,116.07 18.25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第 65 页 共 132 页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序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号 (张) (%)
MTN001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第 66 页 共 132 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前
一年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九江监管分局、国家
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的处罚。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受到国家外汇管理
局上海市分局的处罚。本基金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的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第 67 页 共 132 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 68 页 共 132 页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期间 ①净值 ②净值 ③业绩比 ④业绩比 ①-③ ②-④
增长率 增长率 较基准收 较基准收
标准差 益率 益率标准
差
第 69 页 共 132 页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第 70 页 共 132 页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
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第 71 页 共 132 页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定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72 页 共 132 页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第 73 页 共 132 页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第 74 页 共 132 页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 75 页 共 132 页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不受封闭期限制);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76 页 共 132 页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的除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第 77 页 共 132 页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月初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 78 页 共 132 页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79 页 共 132 页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第 80 页 共 132 页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81 页 共 132 页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第 82 页 共 132 页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83 页 共 132 页
(九)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十四)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 84 页 共 132 页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85 页 共 132 页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
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
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
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
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
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
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
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第 86 页 共 132 页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基金
管理人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的安排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无流动性应对压力。在开放期内,基于客
户集中度控制和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理机制,在接受申购
申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
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
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
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第 87 页 共 132 页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
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
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在类别资产
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
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债券部分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60%,
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
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另外,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将给基金净值带来较
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2)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
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 年的期间。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
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3)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基金经理会对可能出现的巨额赎回
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但当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被全部确认时,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如本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
第 88 页 共 132 页
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可能存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无法全部赎回的情
形。
(4)在每个开放期结束日次日,如出现《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条约定的资产规模
过小、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较少等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5)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
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基金
合同》。
(6)本基金的一部分资产将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发行门槛低,投资过程中的信用风险也相应增加。有可能出现债券到期后,企业不
能按时清偿债务,或者在存续期内评级被下调的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不能在交易所上市
交易,而是通过上证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及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
进行转让,同时,交易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
投资者超过 200 人的转让不予确认。因此,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面临
着流动性风险。
(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衍生品投资具有高杠杆特性,因此会放大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盈利或损失,加大资产管理
计划投资收益的波动性。
基差是指股票指数现货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若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不
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计划投资产生影响。
本计划所投资的期货合约主要包括股指期货当月和近月合约。当基金所持有的合约临近
交割期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
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使用衍生品投资工具,有可能面临投资期内,价格反向波动过大导致的强制平仓或止损,
比如结构化产品挂钩标的价格下跌超过一定程度触发止损条款,或期货保证金头寸不足导致
第 89 页 共 132 页
强制平仓,在此情况下,委托资产将被迫产生损失,且日后标的资产价格回归也可能无法挽
回全部已实现损失,对计划资产收益影响较大。
衍生品属于虚拟投资品种,投资过程中需要通过模型进行风险定价,当投资人员使用了
错误模型或者选择了不当的参数,会导致对风险或交易价格的估计错误而造成损失,损害资
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收益。
(8)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
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9)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 90 页 共 132 页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 91 页 共 132 页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第 92 页 共 132 页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93 页 共 132 页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 94 页 共 132 页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第 95 页 共 132 页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96 页 共 132 页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第 97 页 共 132 页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第 98 页 共 132 页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第 99 页 共 132 页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第 100 页 共 132 页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第 101 页 共 132 页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第 102 页 共 132 页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
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第 103 页 共 132 页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
第 104 页 共 132 页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 105 页 共 132 页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第 106 页 共 132 页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第 107 页 共 132 页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 108 页 共 132 页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设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
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
第 109 页 共 132 页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等)、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
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含存托凭证)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 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 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
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第 110 页 共 132 页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该封闭期的剩余
运作期;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投资日至下一封闭
期到期日的期限;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的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值的 20%;
第 111 页 共 132 页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的 15%;
总市值的 30%;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0)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封闭期不受此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
(12)
、
(21)、(22)条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112 页 共 132 页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第 113 页 共 132 页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
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
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
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
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
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
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第 114 页 共 132 页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
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
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
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
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
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
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
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
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
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
第 115 页 共 132 页
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
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
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
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
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向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
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
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第 116 页 共 132 页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第 117 页 共 132 页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第 118 页 共 132 页
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
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如有)、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第 119 页 共 132 页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 120 页 共 132 页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
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博时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第 121 页 共 132 页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
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
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
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
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并管理。
第 122 页 共 132 页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
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第 123 页 共 132 页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第 124 页 共 132 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 125 页 共 132 页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
构的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
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
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
长途话费)订阅。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
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
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如基金认/申购、
定投、转换、赎回、赎回转申购及分红方式变更等。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
公司网站查询。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第 126 页 共 132 页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在线咨询。也可以在“您问
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博时 App 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
询、账户管理、信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综合服
务:
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
索取等操作。
赎回、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
订制等服务。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第 127 页 共 132 页
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 128 页 共 132 页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 2023 年 08 月 31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23 年中期报告》;
(二)、 2023 年 08 月 25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三)、 2023 年 08 月 22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兴
业银行钱大掌柜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四)、 2023 年 08 月 03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银联商
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通华夏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通的华夏银行借记卡网上支付服
务迁移的公告》;
(五)、 2023 年 07 月 21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23 年第 2 季度报告》;
(六)、 2023 年 06 月 01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20230601》;
(七)、 2023 年 05 月 27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的公告》;
(八)、 2023 年 04 月 22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23 年第 1 季度报告》;
(九)、 2023 年 03 月 30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22 年年度报告》;
(十)、 2023 年 02 月 18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的公告》;
(十一)、 2023 年 02 月 13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网
上交易开通兴业银行快捷开户和支付服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十二)、 2023 年 01 月 20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22 年第 4 季度报告》;
第 129 页 共 132 页
(十三)、 2023 年 01 月 04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
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20230104》;
(十四)、 2022 年 11 月 16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
杭州银行直销银行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五)、 2022 年 10 月 26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22 年第 3 季度报告》;
(十六)、 2022 年 10 月 18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公
司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十七)、 2022 年 09 月 30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八)、 2022 年 08 月 31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22 年中期报告》。
第 130 页 共 132 页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 131 页 共 132 页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博时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博时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 132 页 共 132 页